首頁 > 常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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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就業安定費?如果未在期限內繳納會怎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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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業安定費是一項法定規費,用以補助就業穩定相關服務。若在規定期限(例如30天)內未繳納,可能會加收滯納金(例如3%)並面臨勞動部相關聘僱許可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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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不想幫外籍看護保意外險可以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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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,但發生外籍移工死亡時,需請雇主自備30至50萬喔。 小編耳聞同業遇到一件憾事,女傭在假日時與同鄉出遊,本應該是開心的事情,但疑似因電動腳踏車速度過快又沒有戴安全帽,過彎時失控甩出去撞到頭部,引發腦部血栓,當天晚上就走了,真的非常令人遺憾。
令人遺憾的還有一件,仲介公司處理這件事的時候,才發現當初雇主沒有保意外險,因為雇主覺得就只在家裡工作照顧長輩不會發生意外,也就不想多花錢加保,但意外就是發生了,而根據勞動契約,若雇主無法提供移工意外險,不論是工作時間內或工作時間外,一旦發生意外,雇主都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(印尼、越南、菲律賓契約為30萬,泰國契約為50萬),也因此這位雇主不僅失去一位印尼籍看護,還同時必須給予30萬的理賠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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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有聘請外勞或籍看護的家裡可以裝監視器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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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勞工局說明,雇主設置監視器需同時顧及外勞隱私,只有在開放區域才能裝設監視器,例如客廳、餐廳等公共區域,雇主裝設監視器較無爭議,但浴室、廁所等均為隱私場域,不可裝設監視器。另外許多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因家中空間有限,無法提供外勞獨立房間,而和被照顧人共同生活時,勞動部指出,雇主雖然可以在被看護人臥室裝設監視器,但仍須保障外勞休息時間隱私,因此拍攝的角度只能對向病患的床鋪,建議採用拉門的方式,將外勞工作與休息的區域區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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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是否可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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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勞工,該名外籍勞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,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。
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,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「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」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。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「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」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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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看護及幫傭的年假特休規定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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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,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,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,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。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,則補給一日加班費$667元,或勞動契約約定薪資除以30日。在合約三年期滿時,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,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轉為加班費。以上加班費及休假日會因政府規定而改變。
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,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,再次來台工作時,其年假規應則重新累計。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,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,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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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一定要繳就業安定費嗎?如何計算?能不能減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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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中低收入戶聘請家庭看護以外,雇主聘請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一定要繳交就業安定費,通常自外籍勞工入境的第二天就要開始計算,直至解約後離境的前一天都須繳交,以每3個月為一期,由勞動部寄發繳款通知單,於次期第2個月25日前,向該基金專戶繳納,逾期需繳滯納金,最嚴重可能會強制執行或是廢止聘雇。
如遇受雇之外籍勞工有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,雇主可依法陳報並終止聘僱許可,則無需繼續繳納就業安定費。
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,若被照顧者或雇主有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,申請外籍看護時,無須另外提供文件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!